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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发布日期:2022-07-21 16:42:43 | 点击:18 | 来自:北京广源永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北京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6号)。

阶段性缓缴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北京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缓缴。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免申即享”: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费用缴清时间:

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期间个人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实施缓缴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同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来源:医保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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